可承擔下列工程的施工:
(1)高度?50?米以下工業、民用建筑工程和高度?70米以下構筑物的地基基礎工程;
(2)深度不超過?18?米的剛性樁復合地基處理或深度不超過?8?米的其它地基處理工程;
(3)單樁承受設計荷載?3000?千牛以下的樁基礎工程;
(4)開挖深度不超過?12?米的基坑圍護工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