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可承擔下列礦山工程(不含礦山特殊法施工工程)的施工:
(1)70?萬噸/年以下鐵礦采、選工程;
(2)70?萬噸/年以下有色砂礦或?36?萬噸/年以下有色脈礦采、選工程;
(3)60?萬噸/年以下煤礦礦井工程(不含高瓦斯及(煤)巖與瓦斯(二氧化碳)突出礦井、水文地質條件復雜以上的礦井、立井井深大于?600?米)或?180?萬噸/年以下洗煤工程;
(4)36?萬噸/年以下磷礦、硫鐵礦或?24?萬噸/年以下鈾礦工程;
(5)12?萬噸/年以下石膏礦、石英礦或?48?萬噸/年以下石灰石礦等建材礦山工程。
? ? ? ? 注:
?1.礦山工程包括礦井工程(井工開采)、露天礦工程、洗(選)礦工程、尾礦工程、井下機電設備安裝及其他地面生產系統和礦區配套工程。其他地面生產系統是指轉載點、原料倉(產品倉)、裝車倉(站)以及相互連接的皮帶輸送機棧橋的土建及相對應的設備安裝工程。礦區配套工程是指礦區內專用鐵路工程、公路工程、送變電工程、通訊工程、環保工程、綠化工程等。
?2.礦山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礦建、結構、機電、地質、測量、通風安全等專業職稱。